[上街区]【信用风险提示】购房需慎重 谨防被套路
来源:信用中国  时间:2020-09-28 09:29

2020年1月1日-8月31日,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共接到关于房开销售房屋的投诉447件,举报56件,咨询649件。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房开商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不履行承诺、拒绝买受人退款要求等等。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购房时落入陷阱,柳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特别发出以下消费提示:

  辨别虚假宣传,避免冲动消费

  房开商发布的广告存在内容不规范、虚假、夸大宣传的问题,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是广告内容不规范,未按照规定刊登预售证或刊登虚假的预售许可证;二是广告虚假夸大、华而不实,以及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三是部分房开商为了增加销售额,对楼盘位置、周边公共交通和学区等重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未全面了解房产信息而决策错误。建议消费者在购房时学会辨别销售人员的销售话术,识别宣传广告的真假,了解商品房周边实际情况,避免冲动消费。对于开发商销售人员提出的诱导和优惠,要多打听,多分析,多判断,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于承诺事项和内容要求写入购房合同,写入合同的承诺和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实际楼盘配套设施均以政府规划审批为准,未看见相关规划文件,不要轻易相信其宣传。

  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房开商对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预先给付的现金性质未作明确约定,将定金与订金混淆,而在法律中订、定性质不同,所保护的权益亦不同。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其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可以如数退还;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之前问清“订金”是否可以无条件退还、何时退还等,要在协议条款中具体注明。缴纳订金时一定索要加盖公章的正规收据,以防日后产生纠纷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保存购房证据,理性消费维权

  在购房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应该具备证据保存意识,不要随意丢弃相关票据或者仅凭销售人员的口头言语就盲目相信。一旦房开商反悔,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建议消费者要与房开商订立有加盖公章的书面合同,承诺内容写入合同条款,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做好现场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购房是生活中为数不多的一件大事,消费者要谨慎而行,不可轻信盲从,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注意在购房过程中留存相关证据,理性消费维权。

  12315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交易时一定要索取凭证,保留好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时,请及时拨打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呼吁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发生消费争议问题时,应及时、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避免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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