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信用郑州4月30日电(记者李文哲)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据介绍,《条例》共九章七十条,涉及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在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和创新。
着眼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信息统一归集共享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表示,《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不仅规范了信用信息归集、查询,还增加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环境建设、信用行业发展等内容,有力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了解,目前,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出台了社会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从名称与内容来看,湖北、河北、浙江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侧重于解决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应用等问题;上海为社会信用条例,属于对社会信用的综合性立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联合奖惩等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阶段性成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全面提质升级的重要阶段。
“社会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如何科学、合理地对社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共用,破除‘信息壁垒’‘信息孤岛’现象,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说。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其中,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
要求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信用修复权等权利,并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同时赋予信用主体一年两次免费获取自身社会信用报告的权利……
王新民表示,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首要前提和生命线。《条例》从制度、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四个层面对信用主体权益保障都做出规定。
同时,为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条例》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还设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专章,为实施联合奖惩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按照规定,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在吸收国家最新政策的基础上,我们结合目前社会上严重的失信行为,首创性地将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如国家教育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的行为;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王新民说。
创建良好信用环境 注重法律责任可操作性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既需要规定信用评价、社会信用信息运用、基层信用体系建设等基础性制度,也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除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外,针对河南省农业大省、人口大省的特点,我们还首创性提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王新民说。
据介绍,《条例》在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河南省发改委正在加快编印《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释义》,组织《条例》起草成员和省内相关专家学者,对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题培训、讲座等活动,全面提高依法推进社会信用工作水平。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文生表示,将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修复、信用工作考核等方面加快研究制定制度和办法,构建以《条例》为核心的“1+N”信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
“我们正在推动设立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委员会,加强基础性、通用性和专业性三类技术标准研究,形成地方信用标准并推广应用。并制定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市场信用信息报送办法,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规范化水平。”刘文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