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4-01-02 09:52:5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修订的《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确保《实施标准》落实。《实施标准》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范围和底线标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实施标准》落实,使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二、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条件、现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在不低于省定标准前提下,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对超出省定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各地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要在本地标准印发后1个月内,将超出省定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对实施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豫政办〔2021〕83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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