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区民政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益,持续为上街建设贡献力量。
依法进行民主选举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导向,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各级党组织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明确各镇办党委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选前分工责任到人,逐级压实责任,确保选举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二是依法依规推进选举。严格落实两部组织法以及农村基层组织条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实做细每个环节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监督管理到位。依法依规操作,稳妥有序推进选民登记、选举投票组织等关键环节,确保履行程序不走样、遵循步骤不减少、执行法规不变通。
三是充分发扬基层民主。在选举程序设计上体现民主,在组织实施中贯彻民主,在选举纪律上保障民主始终把民主贯彻落实到基层换届选举的全过程。通过入户走访、动员群众骨干带头参与等途径和手段推动换届选举有序开展。全区新一届63个村(社区)“两委”班子实现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整体呈现年龄结构优化、学历层次提升、带富能力增强的新面貌。
依法推行民主决策
一是规范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村务民主决策实施办法,对涉及农村经济、文化以及公益事业发展等重要事项,坚持“一事一议”,对决策前的准备、决策内容的提出、决策的方法以及决策方案的落实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村民参与村务决策的权利。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和方法,保障了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力推进了村民自治,促进了我区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健全村(居)务运行机制。与全区村委会选举同步选举产生了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进一步完善了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普遍实行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代会决议、村委会执行、村监委会监督的机制。
三是规范议事协商形式。健全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一约五会”建设(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孝贤理事会),制定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参与了全市“社区协商优秀案例”宣传推广活动,提升了城乡社区协商的水平。
依法进行民主管理
一是科学运用网格化管理手段。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构建了社会治理各项功能的综合网络,变“粗放式管理”为“精细化服务”,形成“社区有网、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的良好局面。
二是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各镇办规范了村(居)委会职责以及财务、学习、廉洁等制度,完善了工作流程。推广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推进群众自治范围、程序方式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自治有序、有力、有效。
三是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用。推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动态调整修改机制,实现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全覆盖,积极探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实施的奖惩机制,发挥移风易俗、弘扬文明新风的社会导向作用,评选和表彰居民公约10个和村民公约6个。
依法推进民主监督
一是加强村(居)务监督制度建设。重新规范村级事务公开制度、监督委员会建设等事宜。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照有村(居)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相关人员工作能力和成效的主要指标。
二是严格执行村(居)务公开。以各镇办为单位制定了村务公开指导目录,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列入公开内容,采取村务公开栏、服务中心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公开,特别是村级财务管理情况的公开,引导群众加强对村级事务的全过程监督,建立了村务公开常态化机制。
三是严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每次换届选举前,对全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审批权和全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提升了工作人员廉洁意识,遏制了村(社区)人员经济违法行为,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