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街区科工信   时间:2023-06-09 18:04:23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河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3〕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上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0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3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本年度高企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推荐上报的方式。全年分两批次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7月12日;

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10月13日。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用户指引”-- “注册功能”。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三)提交材料。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后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子系统,点击“办理入口”填写申报信息,按要求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资料上传后及时提交到各地高企认定管理账号下。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模板见附件3)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上街区科工信局。

五、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

1.申报材料书籍式装订,一式两份(一正一副);

2.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各一份;

(二)电子版材料

1.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2.申报汇总表(附件2)、高企推荐汇总表(附件6)、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六、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给予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企业认定服务。上街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申报质量。审核推荐、综合审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口径、标准要统一,不得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之外的理由阻止、拒绝企业申报、否定高新技术企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手段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和宣贯,面向科技企业持续推送、解读最新科技惠企信息和政策。要加强跟踪服务,做好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强化中介机构管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加强监督管理。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常年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动态监督与检查。各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辖区内有效期的高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在8月底和11月底前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八、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371-68937939

(二)材料受理地址:上街区310国道政府南院317室

(三)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四)区科工信局高新科工作邮箱:sjqxmk@126.com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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