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期]中小学生入学专题
来源:上街区政府  时间:2009-07-17 11:32:00

访谈主题 :[第六十九期]中小学生入学专题

访谈时间: 2009-07-17 11:32:00  至  11:35:00

主办单位 :上街区政府

主 持 人 :上街区政府

访谈嘉宾 :上街区教体局副局长    郭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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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走进本期的嘉宾访谈!能否参加郑州外国语中学的电脑派位,要看成绩;电脑派位是否成功,要撞运气……7月初的一个上午,郑州市外国语中学推荐生电脑派位在郑州教育电视台演播大厅进行,牵动了599名学生家长的心,最终599名推荐生中有200人顺利“晋级”。郑州众多媒体对于此事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引起了各界人士,尤其是学生家长的关注。我区的中小学入学是如何进行区域划分的?情况如何?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邀请到上街区教体局副局长郭保军做客嘉宾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访谈开始前,我有个问题特别想问问郭局长,什么是“义务教育”?
[郭局长]: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经过两年的过渡,中国已与2008年秋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名副其实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目前,我国的义务的教育学制的实际情况主要有“六三制”(即小学六年制,中学三年制)、“五四制”(即小学五年制、中学四年制)和“九年一贯制”三种学制。其中还有少数地区实行八年制的义务的教育,即小学五年制,中学三年制,但这些地区目前也正在抓紧实现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过渡。从我国学制状况看来,九年制或八年制的义务的教育包括了初等义务的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在义务的教育学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义务教育学习,即可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16:06)
[主持人]:我国的义务教育有哪些基本性质?
[郭局长]:我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统一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免费性
所谓免费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16:09)
[主持人]:我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
[郭局长]: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款规定的是义务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宏观管理体制是纵向规定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我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一体制在当时激发了地方普及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加快了义务教育的发展步伐,为实现“普九”发挥过积极作用。200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的新形势,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实行国务院领导,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变革有利于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和在县域内进行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混淆了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新的《义务教育法》对管理体制有了更为准确的表述:“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新体制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强调了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二是明确了管理以县为主。
省级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关,对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各项地方公共事业负有首要责任。从目前情况看,省级政府离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还有距离。强调省级统筹,就是要加大省一级的责任,这是新体制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省级政府一要统筹落实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承担与其职责和财力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要统筹省域内义务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本省义务教育政策、规划和义务教育的各项标准,统筹配置教育资源,促进省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无论从投入体制还是从管理体制来讲,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都至关重要,如果省级政府能够切实担负起这一责任,理顺省以下的体制,则相关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强调管理以县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着投入以县为主的做法,使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挫伤了基层政府管理和实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管理以县为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好经费。县级政府除了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经费外,一项更重要的任务,是要具体管好用好资金。要将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包括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置、布局调整、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保障学校安全,培养教师,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流动。(16:14)
[主持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也是我国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热点问题,为此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您能不能简单介绍下,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郭局长]:(一)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区、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区、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16:19)
[主持人]:请您介绍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原因?
[郭局长]: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就是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问题,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也可以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新机制最受益的单位,那么,农村中小学校的经费需求,到底达到什么样的“度”才能保障基本需要?最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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