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期]税收宣传月专题
来源:上街区政府  时间:2009-04-17 16:18:17

访谈主题 :[第五十八期]税收宣传月专题

访谈时间: 2009-04-17 16:18:17  至  16:20:05

主办单位 :上街区政府

主 持 人 :上街区政府

访谈嘉宾 :上街区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建忠,税政科科长张芬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在生机勃勃的盎然春日里,我们迎来了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也再次迎来了我们上街区地税局的党组书记、局长王建忠,以及上街区地税局税政科科长张芬。首先让我们欢迎两位的到来!

访谈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在生机勃勃的盎然春日里,我们迎来了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也再次迎来了我们上街区地税局的党组书记、局长王建忠,以及上街区地税局税政科科长张芬。首先让我们欢迎两位的到来!
[主持人]:王局长您好,去年这个时候我们地税局的领导也曾经做客我们嘉宾访谈,给我们介绍了许多关于税收方面的知识,我知道去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那么您能不能先给我们介绍下今年的主题是什么呢?你对于今年的税收宣传月的工作有什么看法?
[王局长]:值此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我谨代表上街区地方税务局向全区人民、社会各界人士对税收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向广大纳税人为上街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致以崇高的敬意!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依然为“税收•发展•民生”,并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为了真正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今年,我们将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要求,通过加快发展,筹集更多的财政资金,着力加强社会建设,切实改善民生,因此,上街区地税局紧紧围绕 “企业服务年”, 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加强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优化纳税服务的宣传,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和税务形象的宣传。
今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中央作出的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已经开始实施,只有加大宣传力度,才能确保这些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因此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扎实开展好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重点加强新营业税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浓厚环境;全区各级党政部门都非常重视税收工作,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带头学习和宣传税法,带头执行和维护税法;各级新闻媒体主动参与到税收宣传活动中来,积极协助和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宣传教育,共同营造法治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同时,广大纳税人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6:06)
[主持人]:我区地税局目前是怎么样的状况呢?
[王局长]:上街区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10月,现有干部47人,下设4个税务所,1个办税服务厅,1个稽查分局,8个职能科室。负责上街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我局成立14年来,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为上街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从1994年至2008年,我局共累计组织地方各项收入20.2亿元。我局连年被评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单位”“ “全省地税系统先进集体” “省级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16:08)
[主持人]:国家修订的新的营业税条例、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那么我想请张科长为我们网民朋友们介绍下新营业税条例、细则修订的主要背景?
[张科长]:一是营业税制自身完善的需要。近两年国家加快了税制改革的步伐,2007年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调高了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行为不断变化的需要,2008年,国家又对现行流转税制作了进一步完善,修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现行的营业税条例是1993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距今已经15个年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不断涌现出新的经济行为、产生许多新兴的行业,原先的营业税条例在不少地方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很多新的经济行为无法确认是否征收营业税,特别是已纳入无形资产科目的特许权,因为没有纳入无形资产征税范围税务机关无法征税,再如已经有113个规范性文件突破营业税暂行条例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还有一直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划分的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修订暂行条例来解决。
二是纳税服务的需要。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各级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纳税服务工作,今年是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服务年”为了缓解办税大厅排队拥挤的问题,也推行了网上办税、邮寄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方式。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向国务院法制办打报告,提出将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由原先的月后10日延长至月后15日。国务院法制办的回复是,不要仅就申报期限问题修改条例,建议对现行政策中已突破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理,将有关内容补充到条例中。
三是配合增值税转型的需要。2009年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因此首当其冲的需要修订增值税条例,而众所周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关系非常紧密的税种,增值税条例修订必然涉及到营业税的内容,因此给营业税修订带来了有利契机。(16:11)
[主持人]:那么本次新营业税条例、细则的修订主要把握了那些原则呢?
[张科长]:1、延续性原则。即总体构架基本延续了老条例和老细则的脉络体系,保证了修订后条例和细则的一贯性,使营业税法规保持基本稳定,防止对税收管理、组织收入造成较大影响。与老营业税条例相比,条款总数没有增减,均为17条,新营业税条例删除老条例的2条,同时也增加2条;其中全部保留条款为4条,部分条款修改的涉及到11条。新细则28条,比旧细则少8条,其中删除11条,合并3条,拆分1条,新增加5条,保留的23条都有不同程度地修改。
2、针对性原则。修订中充分考虑目前营业税税制与经济脱节、与征管脱节的问题,也着实解决税收管理中的难点和矛盾点问题。如营业税征税范围过窄、差额征税项目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纳税地点不合理等等问题都在本次修订的范围。
3、重要性原则。修订中不求面面俱到,重点突出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减免税等重点要素的修订,对历年来新增政策选择了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修订到条例和细则中。
4、统一性原则。修订中对一些专有名词或者管理规定充分借鉴了其他税种法律法规已经取得的成果,力求税种间保持统一,如借鉴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外币折合率的规定等等。
5、前瞻性和弹性原则。修订中对未来经济发展可能对条例的影响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三类业务转让扩大为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就是考虑到金融衍生品(期货、远期、期权、掉期等)转让的问题;特别是提出税目税率表简化,只保留税目不要将征税范围作为条例的附件,为以后适时调整征税范围提供了便利条件。(16:15)
[主持人]:我们网民朋友最为关注的应该是营业税条例、细则的主要变化?
[张科长]:(一)、新的营业税条例四个方面的变化点:
1、将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从“劳务发生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为了解决在实际征管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取消这一规定,统一了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税负。
3、删除了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解决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的问题。
4、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二)介绍新实施细则有关变化点。与1994年营业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变化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即由“劳务发生在境内视为境内劳务”调整为“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
  二是增加了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情形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三是调整了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等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行为确定征收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原则,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价外费用的范围,并对符合一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是增加了退款和折扣方式营业额确认的规定。
  六是调整了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七是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有效凭证的范围。
  八是调整了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人民币折合率确认方式的规定。
  九是进一步细化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调整了建筑业和租赁业劳务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十是明确了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原则。(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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