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5-28 16:04:59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及《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办〔2021〕6号)文件精神,大力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加快双创人才集聚,为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能够引领我区相关产业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上街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通用航空、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产业领域,实施一批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人才项目。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产业化成熟项目、本土企业合作项目、投资机构进资项目。

第四条  创新创业团队立项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区科工信局主要负责制定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发布年度技术需求,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审核并提出项目奖励资金支持额度。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资金的额度,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

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将拟支持项目及金额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为三个类别:高端创业团队项目、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创新领军团队项目。

第七条  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须为河南省或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A类或B类人才,能够全程指导项目实施。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并实际参与项目实施,每年4个月以上实际在上街区工作。

(三)团队成员结构合理、稳定,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长期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四)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区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创新性强,能够引领支撑我区相关产业关键技术实现突破。

(六)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3年。

(七)高端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所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总体股权不低于总投资的35%。企业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装备和生产条件。

第八条  创业领军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6个月以上实际在上街区工作。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与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涵盖项目执行期,全程实际参与项目实施。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三)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区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五)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2年。

(六)创业领军团队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所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总体股权不低于总投资的35%;企业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装备和生产条件。

第九条  创新领军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6个月以上实际在上街区工作。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核心成员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涵盖项目执行期,并全程实际参与项目实施。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区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不少于所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执行期不超过2年。

(四)引进创新领军团队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上,拥有相关领域的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或经市级(含)以上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上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配套支持措施完善,为团队从事项目配足科研资金,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各类要素。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

第十条  申报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上街区行政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应绝对控股。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企业视为同一家依托企业,同一法人创办的企业视为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团队入选后,未完成结题验收前,不可再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已经获得过其他区县(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涉密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评审。项目评审时间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建立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凡申报过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人才,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均纳入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储备库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信息发布。针对我区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面向全区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评审通知。

(二)组织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PDF格式电子版一份)。

(三)审核推荐。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单位和团队项目的推荐工作。负责核实申报单位和团队成员的身份、年龄、学历、经历、业绩等的真实性。按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区科工信局。

(四)现场考察。区科工信局会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结果提出参与专家评审的名单。

(五)专家评审。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助金额建议。

(六)立项支持。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拟支持立项项目报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定,对审定通过的项目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端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项目资助,创业领军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资助,创新领军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资助(以上资助金额均包含市、区两级)。特别重大人才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入选我区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拨付区级支持额度的5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50%。对区级立项并支持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推荐参加市级筛选,入选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按郑州市相关规定执行;未入选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按区级资助金额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入选上街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成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人才计划,可同时享受上级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

(一)通过评审认定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总目标任务和分年度目标任务及量化考核指标。

(二)财政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团队带头人及科研人员绩效奖励(不超过支持总额的20%)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对财政资助经费实施专账管理,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妥善保管与资助资金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

(三)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及项目所属镇(街道)、管委会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对通过项目及时跟踪督导,如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验收报告,两次整改不到位的终止项目;如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下达书面终止通知,终止项目。

(四)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结题验收,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入选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由市级、区级联合进行结题验收。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团队带头人不得替换。因团队带头人患病、调离岗位、出国(境)等原因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工信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办理终止或变更手续。项目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终止或变更申请。

(六)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凡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资助项目失败追究决策责任。对潜心科研、扎根创业的入选项目人才给予充分信任,创新创业过程中确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失败,未达预期发展效果的,予以宽容和责任免除。对在项目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附则

(一)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奖励资助但未履行完毕的,按原政策额度继续执行,剩余资助资金在项目执行期满,并通过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拨付,不再中期评估。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补贴等,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申报,并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区级政策。

(四)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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