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街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9-16 10:33:28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街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5日            

上街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作用,不断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郑州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中选聘。

第三条 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选聘、续聘、解聘以及日常联络、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聘任及解聘

第四条 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2年。

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采取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产生,由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统战部、区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单位推荐,并填写《上街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单位推荐表》(附件1)。

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名单进行考察,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颁发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聘书和监督员证件。

第五条 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

(二)处事公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

(三)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志愿服务,主动热心参与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四)熟悉各级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相关业务知识;

(五)愿意监督、敢于监督,能够主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

(六)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个人失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六条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职责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情形的。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对全区营商环境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纪律作风等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对事关群众、企业切身利益的营商环境重点领域进行监督,对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全区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协助配合违法案件调查等工作;

(六)发挥联系市场主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普及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七)提交全区营商环境工作意见和建议;

(八)积极参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可以采取明察暗访、企业座谈、现场走访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当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发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存在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员证件,并向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

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虚心采纳监督意见。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和结果反馈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

第九条 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拒不改正的,或未按时反馈整改方案和结果的,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在听取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申辩后,决定是否将监督意见向被监督单位的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监督意见(附件2)。

被监督单位的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书面监督意见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反馈书面办理意见。

第十条 当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发现重大损害营商环境案件问题线索时,应当及时向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交流情况,分析问题,听取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尊重、支持、配合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听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一时间进行答复落实,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不定期报告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公报私仇,或者为个人及企业谋取私利;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我区公信力和形象的活动;

(六)未经我区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以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表现优异,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时向有关单位和组织予以推荐。对不能正确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作用不明显的,及时予以解聘;对违反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选聘及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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