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来源:上街区统计局  时间:2020-07-10 11:47:12

——单位基本情况

上街区统计局

上街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区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698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533个,增长217%;产业活动单位4111个;个体经营户9632个(详见表2-1)。

表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3698

100

企业法人

3304

89.35

机关、事业法人

214

5.79

社会团体

20

0.54

其他法人

157

4.25

二、产业活动单位

4111

100

第二产业

791

19.24

第三产业

3320

80.76

三、个体经营户

9632

100

第二产业

220

2.28

第三产业

9412

97.72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386个,占37.48%;制造业455个,占12.3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25个,占8.79%。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391个,占45.5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255个,占23.41%;住宿和餐饮业1247个,占12.95%(详见表2-2)。

表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3698

100

9627

100

采矿业

3

0.08

-

-

制造业

455

12.30

199

2.0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

0.19

-

-

建筑业

285

7.71

30

0.31

批发和零售业

1386

37.48

4391

45.5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8

4.30

2255

23.41

住宿和餐饮业

64

1.73

1247

12.9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

3.35

24

0.25

金融业

4

0.11

-

-

房地产业

172

4.65

54

0.5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5

8.79

130

1.3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

4.25

27

0.2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

1.00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2

2.22

1038

10.78

教育

98

2.65

61

0.63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

0.46

71

0.7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4

2.27

100

1.0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36

6.38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上街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698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9.94%,外商投资企业占0.0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21%,私营企业占67.86%(详见表2-3)。

表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3307

100

内资企业

3305

99.94

国有企业

8

0.24

集体企业

25

0.76

股份合作企业

3

0.09

联营企业

1

0.03

有限责任公司

993

30.03

股份有限公司

33

1.00

私营企业

2242

67.80

外商投资企业

2

0.06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上街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4150人,比2013年末增加3679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6240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9673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4477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6525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0956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1014人,占38.81%;批发和零售业6173人,占11.40%;建筑业4348人,占8.03%。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908人,占37.3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247个,占27.32%;住宿和餐饮业4018个,占15.15%(详见表2-4)

表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其中:

女性

其中:

女性


合 计

54150

16240

26525

10956


采矿业

32

9

-

-


制造业

21014

5112

696

23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279

105

-

-


建筑业

4348

764

88

10


批发和零售业

6173

2082

9908

522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72

554

7247

1085


住宿和餐饮业

795

481

4018

206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5

281

47

24


金融业

19

6

-

-


房地产业

2319

981

30

1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51

700

376

15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94

319

80

3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8

263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97

203

3068

1493


教育

2455

1824

447

35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8

864

212

1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27

195

306

14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514

1497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表中合计不含部门提供金融业从业人员数。女性从业人员数不含电力部门从业人员数。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50.16亿元法人单位负债合计497.3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37.0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62.91%。

2018年,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322.3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75.62%,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24.38%(详见表2-5)。

行业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750.16

497.36

322.32

  采矿业

0.03

0.01

0.25

  制造业

218.86

99.25

155.5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7.88

43.99

49.18

  建筑业

59.47

41.46

38.8

  批发和零售业

33.05

15.06

34.7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33

4.04

6.50

  住宿和餐饮业

0.60

0.34

0.3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9

0.50

1.58

  金融业

1.80

-

0

  房地产业

292.54

260.71

26.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03

12.67

4.0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85

2.03

2.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6

2.35

0.7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67

0.21

0.98

  教育

4.84

0.79

0.26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4

1.02

0.0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4

0.28

0.8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7.20

12.66

-

  第二产业

335.96

184.47

243.74

  第三产业

414.20

312.89

78.58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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